行政強制法基礎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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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強制法基礎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強制法基礎
行政強制法基礎
【考點1】行政強制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1)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提示】行政強制措施,強調“暫時性”。
(2)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提示】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在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例外)。
2.行政強制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設定合法、實施合法)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合理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當多種行政強制手段都可以實現行政目的時,應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①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②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4)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①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②不得收取保管費;③收支兩條線;④合理確定代履行費用。
(5)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①陳述權、申辯權是基本程序權利;②法律救濟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考點2】行政強制的種類(★★)
1.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提示】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如: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行政處罰法》)、交通管制(《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管制、隔離(《突發事件應對法》)、強制進入場所(《食品安全法》)、通信管制(《無線電管理條例》)。
2.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提示】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如: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收購、強制教育等。
3.稅務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
(1)收繳或者停止發售發票
(2)稅收保全
(3)稅收強制執行
(4)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示】責令提供納稅擔保、通知阻止出境、行使代位權或者撤銷權、行使稅收優先權不屬于稅務行政強制。
【考點3】行政強制的設定(★★)
(一)行政強制措施
1.法律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地方性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禁止性規定
(1)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2)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其他規范性文件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
1.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2.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強制的設定程序要求
1.設定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2.評價
(1)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2)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3.意見、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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