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盛年不重來,一日難再晨,及時當勉勵,歲月不待人。打算參加2021年稅務師考試的考生們,卻還不知道應該重點學習《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哪些內容,下面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戳我查看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匯總,火速收藏!
【內容導航】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所屬章節】
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1.不得以罰代移
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2.行政執法機關內部決策
(1)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①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提示】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
②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3.公安機關接受
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書面形式受理);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4.公安機關審查
對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行政執法機關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相關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
(1)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5.異議解決
(1)第一次不服
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2)第二次不服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6.交接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銜接
(1)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2)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