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程序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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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所屬章節】
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規定
1.查明事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2021年調整)
2.電子技術監控設備(2021年新增)
(1)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2)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3)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3.執法人員(2021年新增)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4.回避(2021年新增)
(1)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2)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3)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5.告知(2021年調整)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6.陳述、申辯
(1)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2)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2021年調整)
7.證據(2021年新增)
(1)證據類型
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電子數據;⑤證人證言;⑥當事人的陳述;⑦鑒定意見;⑧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8.歸檔(2021年新增)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9.公開(2021年新增)
(1)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2)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10.突發事件(2021年新增)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11.保密(2021年新增)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二)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1.適用條件(2021年調整)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場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年調整)
(1)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2)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三)普通程序
1.立案
立案是行政處罰普通程序的開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或立案決定書,由行政首長批準,并指派專人承辦。
2.調查
(1)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2021年調整)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2021年調整)
(2)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提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非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當事人財產暫時予以控制。
3.告知、說明理由
4.陳述、申辯(2021年調整)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21年教材依然沿用修訂前的《行政處罰法》的表述“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5.審查、決定
(1)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2)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2021年新增)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②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③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4)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6.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7.期限(2021年新增)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2021年新增)
(四)行政處罰聽證程序(2021年調整)
1.適用范圍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1)較大數額罰款;
(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3.聽證程序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5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4.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規定,作出決定。
5.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的權利
①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參加聽證
②申請或者放棄聽證
③申請不公開聽證
④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員為聽證代理人參加聽證
⑤進行陳述、申辯、舉證和質證
⑥查閱聽證筆錄,并進行修改和簽字確認
⑦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回避
(五)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1.適用范圍
(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
(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案件(2021年新增)
(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應當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2.聽證程序
(1)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5日內務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2021年調整)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3)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
(5)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乇苌暾垼瑧斣谂e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
(6)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7)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依法終止聽證。
(8)聽證過程中,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
(9)聽證的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后,封卷上交稅務機關負責人審閱。
聽證筆錄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們宣讀,他們認為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或者改正。他們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3.稅務聽證程序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終止。
(2)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聽證的,聽證終止。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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