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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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所屬章節】
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一般違法行為 |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21年調整) |
起算時點 | 規定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解釋1】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同一種類的行政違法行為 【解釋2】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
從舊兼從輕 |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2021年新增) |
稅收違法行為 | 《稅收征收管理法》: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
治安管理違法行為 | 《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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