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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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追訴時效(熟悉)(P428)
1.追訴時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X) | 追訴期限 | 起算點 |
X<5年 | 5年 | (1)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從犯罪之日起 (2)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 |
5年≤X<10年 | 10年 | |
10年≤X | 15年 | |
無期徒刑、死刑 | 20年 |
2.追訴時效的中斷
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行為后,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就此中斷,并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超過時效的法律后果
原則上 | 不再追訴 |
特殊 |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
4.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以上稅務師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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