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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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自然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自然人
1.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事項 | 具體規定 |
一般原則 |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
出生與死亡時間 | (1)原則: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
(2)例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 |
特殊情形 | (1)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繼續享有某些權利(如著作署名權),但不代表已經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權利能力 |
(2)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 |
(3)胎兒: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提示】胎兒只享有民事權利,不涉及承擔民事義務;胎兒也能成為“納稅人” |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種類 | 年齡標準 | 智力、精神狀況標準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①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 | 智力正常、精神健康 |
②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 年滿8周歲但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4.監護人制度
(1)監護人的確定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 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 |
第一順位:父母 | 按順序擔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后續順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2020年新增) |
(2)監護人的職責
①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2020年新增)
②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③被監護人可能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取得收入,從而可能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代理被監護人履行納稅義務是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之一。
5.宣告失蹤
事項 | 法律規定 |
時間要素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提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自戰爭結束之日或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法律效果(失蹤人的財產管理) | 代管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
代管職責: ①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②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失蹤人重新出現 | 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
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
6.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條件
①一般:下落不明滿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0年)。
【提示】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法律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2)死亡日期的確定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3)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假死”)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銷(“死人復活”)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②法律效果
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 宣告死亡被撤銷的法律效果 | ||
身份關系 | 婚姻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 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
收養 |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 | 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 |
財產關系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成為遺產,按繼承辦理 |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
損害賠償 |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 | (死亡宣告撤銷后,利害關系人)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提示】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債權人的代表,可以成為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欠稅自然人失蹤或死亡,然后依法追繳其所欠稅款。
7.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提示】“兩戶”是自然人主體的兩種特殊形態,屬于商自然人。
(1)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2)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個體工商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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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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