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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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4】免責和減輕責任事由(掌握)(P266)
1.依法執行職務
行為人履行法定職責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因其行為具有合法性,而不承擔賠償責任。
2.正當防衛
(1)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2)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
(1)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實際存在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種加害他人的致害行為,稱為緊急避險。
(2)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緊急救助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5.自甘冒險(2020年新增)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6.自助行為(2020年新增)
(1)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2)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過失相抵
(1)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8.第三人過錯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上稅務師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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