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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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一、普通程序
1.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論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都必須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及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交換訴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提示】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庭審方式
(1)必須開庭審理(不能書面審理)。
(2)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例外。
法定不公開 |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
申請不公開 |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
4.調解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總結】
行政復議 | 稅務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和解 | 調解 | 和解、調解 | 調解 | |
范圍 | 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為 | ①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為 ②行政賠償 ③行政補償 | ①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為 ②行政賠償 ③行政獎勵 | ①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為 ②行政賠償 ③行政補償 |
(2)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調解協議內容原則上不公開,但有例外。
(3)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生效日期根據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確定。
5.一審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延長 | 批準 |
基層法院、中級法院 | 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
高級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6.公開宣判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7.判決類型
(1)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撤銷判決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①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職權的;
⑤濫用職權的;
⑥明顯不當的。
【提示1】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被訴行政行為因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時可以不受上述規定限制(行政機關可以合法的程序重新作出與原行為結果基本相同的行為)。
【提示2】被訴行政行為因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而判決撤銷的,為避免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①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②責令被告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④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3)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判決
①確認違法,但不撤銷的情形
(A)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B)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解釋】處理期限輕微違法,通知、送達等程序輕微違法以及其他程序輕微違法的情形,但是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
②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的情形
(A)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B)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C)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4)確認無效判決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提示】重大且明顯違法行為包括:
①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主體無資格)
②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行為無依據)
③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客觀不可能)
④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提示】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5)履行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從而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判決。
(6)變更判決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提示】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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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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