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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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及不受理的案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及不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2020年調整)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1.國家賠償與行政補償
(1)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體對受害人申請賠償不予答復或者受害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賠償數額有異議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2)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主張行政補償的,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公司登記行為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行政征收
(1)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受理的案件范圍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解釋】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非行政機關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的緊急狀態等行為。(性質上屬于政治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10.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解釋】如行政機關的內部溝通、會簽意見、內部報批等行為,此類行為并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產生影響,因此不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
11.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政行為;
12.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13.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14.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懷揣夢想,才能在每一個平凡而不平淡的日子里,笑得更加燦爛。祝愿大家夢想成真!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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