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基礎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各位稅務師考生高效備考,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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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一、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聯系
1.選擇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果直接選擇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提起行政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非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如果先立案的機關是復議機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總結】
先選擇了復議 | 復議期內不得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
先選擇了訴訟 | 法院受理的,不得再申請復議 |
同時選擇(又復議又訴訟) | 先立案→選擇 |
2.復議前置型
(1)當事人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當事人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當事人申請撤回復議,行政復議機構準許,行政復議終止,則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3.復議終局型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依據 | 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 |
作出復議決定主體 | 省級人民政府 |
復議決定的內容 | 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 |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行政訴訟 | 行政復議 | |
審級制度不同 | 兩審終審制 | 一級復議制 |
審理方式不同 | 原則上開庭審理 | 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輔之實地核查、聽證方式 |
審理標準不同 |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參照規章 |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只有拼出來的成績,沒有等出來的輝煌!大家在備考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不懈,努力學習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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