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被申請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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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1.概念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故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主體,才能成為被申請人。
2.具體規定
情形 | 被申請人 | |
行政機關 | 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該派出機關 | |
被撤銷 |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
經上級批準 |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批準機關(非文件對外署名的機關)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被授權組織 |
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該派出機構 | |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該行政機關 | |
行政委托 | 對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 委托的行政機關 |
以共同的名義作出 |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機關+行政機關) | 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 |
對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 | 行政機關與被授權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 |
對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 行政機關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有人說成功是存在概率的,堅持努力的人才會有更高的可能取得成功,因此我們在備考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不懈,努力學習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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