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變更稅務登記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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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各項報告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各項報告制度
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各項報告制度
凍結存款、匯款(掌握)(P87)
1.范圍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程序
(1)一般規定
①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②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③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④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⑤制作現場筆錄。
(2)交付凍結決定書
①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事后交付)
②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B)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C)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D)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E)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3.凍結期限(30日+30日)
(1)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總結】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
4.解除凍結
(1)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①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②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④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提示】與“查封、扣押的解除條件”相同。
(2)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3)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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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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