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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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查封、扣押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的范圍(“三個不得”)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3)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2.程序
(1)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上述“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進行,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2)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③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④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3.期限(30日+30日)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需要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
①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②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③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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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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