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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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如訂立合同、立遺囑。
1.法律行為的概念
法律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實。
2.法律行為的特征
(1)法律行為屬于人為的法律事實;
(2)法律行為屬于表意行為;
人的行為依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
(3)法律行為是旨在發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為;
(4)法律行為的效果取決于國家法律的評價。
根據不同評價,分為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法律行為。
3.法律行為的分類
劃分依據 | 分類 | 含義 | 實例 |
法律行為的效果處于財產領域或身份領域 | 財產法律行為 | 發生財產關系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 | 設立物權、訂立合同 |
身份法律行為 | 發生身份關系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 | 結婚、離婚、收養 | |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 | 要式法律行為 | 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 不動產所有權轉讓登記;保證、抵押 |
不要式法律行為 | 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行為方式的法律行為 | 菜市場買菜 | |
彼此關聯的法律行為相互間的依從關系 | 主法律行為 | 彼此關聯的法律行為中,無須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 在借貸合同與為其設立的保證合同之間,前者為主法律行為,后者為從法律行為 |
從法律行為 | 彼此關聯的法律行為中,須以相關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法律行為 | ||
當事人之間有無對價性給付 | 有償法律行為 | 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待給付義務的行為 | 買賣、租賃 |
無償法律行為 | 當事人一方負給付義務,另一方無對待給付義務的行為 | 贈與 | |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尚須交付實物 | 諾成法律行為(不要物法律行為) | 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 買賣、租賃合同 |
踐成(實踐)法律行為(要物法律行為) | 除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 借用、一般保管、定金合同 | |
彼此關聯的法律行為有無獨立的實質內容 | 基本法律行為 | 相關聯法律行為中,具有獨立實質內容但卻以相關法律行為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 | 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 |
補助法律行為 | 相關聯法律行為中,不具有獨立的實質內容、僅作為基本行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 | 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法律行為的“同意行為” | |
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于行為人生前或死后 | 生存法律行為 (生前行為) | 效力發生于行為人生前的法律行為 | 買賣、租賃等 |
死因法律行為 (死后行為) | 以行為人死亡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 | 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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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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