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保護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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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權利的保護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保護
民事權利的保護
(一)受保護的民事權利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2.自然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受法律保護。
3.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4.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獲取和保護納稅人的個人涉稅信息。
(二)民事權利的保護
1.事前保護
在權利遭受現實侵害之前,由權利人憑借法律所設置的一系列權利保障制度自行完成。如:法律行為的條件附款和期限附款、所有權保留、債的保全與債的擔保、抗辯權、連帶責任等。
2.事后保護(救濟)
在權利遭受現實侵害之時或者遭受現實侵害之后,由權利人借自身力量捍衛權利或請求國家公力機關依法定程序回復被侵害權利之圓滿狀態。
(1)公力救濟(最主要、最普遍的方式)
由國家強制力進行的事后保護。公力救濟主要程序包括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
【注意】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可將民事訴訟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后兩者是給付之訴的前提。
(2)私力救濟(特殊情況下適用,且受嚴格法律要件限制)
私力救濟,是指在公力救濟有所不及的特定情況下,由權利人依靠自身力量強制他人,對圓滿性遭受破壞之權利所進行的事后保護。
私力救濟的方式包括:
(A)自衛行為:是指為了防止或者避免自己或者他人所面臨的現實侵害或者現實危險,不得已采取的致害他人的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B)自助行為:是指在權利受到損害而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時,權利人所采取的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對加害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毀壞的行為。如公交車售票員扣留逃票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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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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