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組織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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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非法人組織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1.出資人責任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3.非法人組織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現而解散:
(1)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出資人或設立人決定解散;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非法人組織在清算期間應當繳納所欠稅款。(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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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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