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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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法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法人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團體;
(2)法人是民法賦予民事權利能力的團體;
(3)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
(4)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法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2.法人的類型
(1)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包括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經依法登記成立。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包括:
①事業單位法人
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法人章程規定產生。
②社會團體法人
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依法應當設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③捐助法人(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應當設立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行機構以及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注意】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主管機關可請求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提示】1.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法人的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包括稅收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19年調整)2.有些非營利法人享有稅收優惠權。(2019年新增)
(3)特別法人,包括:
①機關法人;
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③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④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委會、村委會。
3.法人成立的一般條件
(1)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2)有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
①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是法人意思機關或執行機關所在地。
②法人的組織機構(也稱法人的機關),主要有:
(A)意思機關(權力機關、決策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B)執行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C)監督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D)代表機關,主要指法定代表人;
③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A)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B)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C)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5.法人的終止
法人終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喪失,即法人的全部民事能力喪失。
(1)法人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①法人解散;
②法人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2)法人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①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②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法人的清算
①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②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③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④法人在清算期間應當繳納所欠稅款。(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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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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