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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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提示】
(1)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提交證據加以證明的一種法定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2)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2019年新增)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1.被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提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正式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可以要求被告提交效力在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2)復議維持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2.原告的舉證行為
(1)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2)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舉證責任。
(3)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3.原告的舉證責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舉證)。
(2)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②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3)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提示】
(1)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2019年新增)
(2)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4.舉證期限
(1)被告的舉證期限
①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②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5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2)原告的舉證期限
原告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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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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