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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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第三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
1.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2019年調整)
【提示】例如,行政處罰案件中,如果只有被處罰人起訴,受害人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訴,被處罰人也可以作為第三人。
2.當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
4.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加人。其權利主要有:
(1)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參加訴訟;
(2)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
(3)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義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第三人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等。(2019年調整)
【提示】《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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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自己的目標,必須能耐得住寂寞。記住: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沒有走不通的路。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越早備考就越能穩妥的通過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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