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管轄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人的意志力往往是導致他成功與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意志力薄弱可能會使其半途而廢,前功盡棄;意志力堅定就能促使自己堅持到底,取得成功。
【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的管轄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管轄
行政處罰的管轄
1.一般管轄原則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
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3.指定管轄
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稅務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
稅務行政處罰由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稅務機關(包括稽查局)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珍惜平日里的一分一秒,為實現自己的目標而努力奮斗。有志者事竟成,只有志向而不努力的人永遠也不會達到最終的目的,勤奮才能實現你的目標,加油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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