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上一節我們學習了稅務師行政處罰的設定,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準備的知識點是稅務師考試中的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1.有權的行政機關
(1)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例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實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實施)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進行委托)
(1)受委托組織應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2)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3)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鏈接】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以上稅務師考試的考點就學到這里,大家都學會了嗎?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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