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前一節我們學習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的第一個知識點,接下來我們繼續往下學習稅務師《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及時公布本機關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進展和結果。
3.便民和效率原則
主要體現為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監督;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許可、從事被許可活動進行監督。
【千千結】
本節對于稅務師考試《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考點的學習內容不算太多,同學們還是要多多理解記憶。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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