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上一節我們學習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了解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持有的權利有哪些?本節我們來一起繼續學習稅務師考試的知識點。
【內容導航】
行政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
(一)基本理論
廣義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為,也包括行政事實行為;
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行政法律行為。
【提示】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1.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2)裁量性;
(3)單方意志性:一般無須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
行政協議行為除外;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
(5)強制性。
2.行政行為的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推定為合法有效。
(2)確定力(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行政行為作出后非依法定程序、非基于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3)拘束力:行政行為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應當遵守,其他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予以尊重。
(4)執行力:相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行政主體依法實行強制執行。
【注意】并非“所有的”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行,也并非成立后均立即予以執行。
3.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實施;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4.行政行為的分類
分類標準 | 分類 | 舉例 |
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范圍 | 內部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 |
外部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 |
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 | 抽象行政行為 | 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一般規范性文件 |
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 |
行政行為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 | 羈束行政行為 | 稅務機關依法定范圍、稅目、稅率等進行征稅,沒有裁量余地 |
裁量行政行為 | 法定幅度內決定罰款數額、稅務機關核定稅額 | |
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 |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征稅行為、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征收行為 |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 頒發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 |
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數目 | 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強制行為、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 |
雙方行政行為 | 行政委托行為、行政協議行為 | |
行政行為是否應當 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 | 要式行政行為 |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應當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作出,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
非要式行政行為 | 公安機關對酗酒的人采取強制約束的行為 | |
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表現 | 作為行政行為 | 行政獎勵 |
不作為行政行為 | 相對人依法請求公安機關保護其人身安全,公安機關未予保護 | |
行政行為的內容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 | 授益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減免稅 |
損益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 | |
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 | 行政立法行為 | 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
行政執法行為 | 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 |
行政司法行為 | 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等 | |
其他 | 行政終局裁決行為 |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得上訴,法院無權對終裁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 |
國家行為 | 如國防和外交行為,行政相對人不得起訴 |
5.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情形 | 法律后果 | |
無效 | 行政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2019年調整) | (1)行政行為自始無效 (2)返還對方利益,取消對方義務,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
撤銷 | (1)合法要件(主體、權限、內容、程序)有瑕疵 (2)明顯不適當(不合理、不公正等) | (1)撤銷前,行政行為有效 (2)一經撤銷,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3)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 |
廢止 | (1)行政行為據以作出的法律依據被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 (2)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不宜繼續存在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 (1)行政行為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前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 (3)相對方已履行的義務不得要求返還利益,未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4)因廢止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依法補償 |
(二)抽象行政行為
從靜態上講,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1.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其行為對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
(3)準立法性(針對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
【提示】某些抽象行政行為依法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的“一并”審查對象。(2019年新增)
2.分類
(1)行政立法行為
有權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并頒布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普遍適用的規則的活動,包括“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
(2)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主要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級次在行政法規、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三)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征收(強制、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
2.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注意】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有些依申請作出,有些依職權作出。
3.行政監督
4.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對象特定”),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發放退休金、失業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
5.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權利歸屬或者侵權損害糾紛(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就各方責任的承擔作出裁斷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專利權許可使用費糾紛的裁決、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裁決等)。
【注意】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2019年新增)
6.行政獎勵
(1)行政獎勵是一種單方、授益行政行為;
(2)行政獎勵的主體限于行政機關;
(3)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予獎勵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行政協議(2019年新增)
行政協議行為(又稱為行政契約、行政合同),本質是行政行為的一個類型,是行政主體在法定職權行使過程中或因行使行政職權所實施的,通過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協議的方式來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任務或目標的一種雙方行政行為(比如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1)我國《行政訴訟法》已將行政協議爭議納入法定受案范圍,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協議行為過程中存在違法或者不當行為時可以得到權利救濟。
(2)行政協議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組織才能成為作為行政協議一方行政主體的締約主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組織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非存在接受上述機關和組織依法委托的情形,否則不能成為行政協議的行政主體一方。
(3)行政協議行為的實質標準,即行政協議的標的及內容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及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包括行政主體的行政優益權在內。
本節內容可能稍稍有點多,同學們一定要多多練習,通過做題掌握稅務師考試的考點在哪。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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