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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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會導致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的抗辯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的特征,體現了義務人的時效利益,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便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義務人因此可以不履行義務,從而獲得了本不應獲得的利益。
訴訟時效的類型:
1、普通訴訟時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特別訴訟時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詳見于《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其中常見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海運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斷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方式有: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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