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起訴_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考生朋友們,把握好復習的時間,才能抓住成功的機會,小編已經準備好了今天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重要考點內容,小伙伴們速看喲!
【考點: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
1.起訴的方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起訴期限
(1)一般起訴期限
情形 | 起訴期限 | |
直接起訴的起訴期限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經過復議程序不服復議決定的起訴期限 | 不服復議決定的,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 |
(2)起訴期限的起算
①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類型 | 具體規定 |
知道行為內容+知道起訴權 | 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
知道行為內容+不知道起訴權 | 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
不知道行為內容+不知道起訴權 | 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長保護期為20年或5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
②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對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3)起訴期限的扣除與延長(2019年調整)
扣除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
延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
(二)立案
【提示】立案監督
類型 | 救濟 |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不裁不立) |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三不) | 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019年新增)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考生要憑借本人的身份證或社保卡、稅務師準考證進入考場,因此大家一定要將這些重要證件整理好,在考試當天隨身攜帶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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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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