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舉證責任_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在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舉證的期限是多久呢?備考稅務師的考生朋友們,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點如下,請大家隨小編一同查閱。
【考點: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分配
1.被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提示】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2)復議維持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 |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 | |
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 |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法院認定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
(3)原告或第三人申請行政機關提交證據(2019年新增)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
②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因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2.原告的舉證責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舉證)。
(2)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情況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提示】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
【總結】
(二)舉證期限
被告的舉證期限 | 原告的舉證期限 | |
一般期限 |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 開庭審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 |
延期 | 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 ②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5日內提供證據 | 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經法院準許可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
逾期提供證據 |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 (1)原告逾期提供證據,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應該都知道考試時間為11月9-10日這兩天,時間緊迫,如果還有小伙伴沒有做好應試準備,也不要過于心急,一定要保持平穩的心態,堅持積極努力地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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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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