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特別規定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高頻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備考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趕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資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且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注意1】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禁止其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注意2】一個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法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進一步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組織機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法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由股東行使,當股東行使相應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3.審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法人人格否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分配利潤,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董事會
(1)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4.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注意】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注意】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4)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小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注意】主要少了兩項內容: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大路走盡還有小路,只要不停地走,就有數不盡的風光;學習之后還要復習,只有不斷地努力,才能讓你走向成功。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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