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2019年稅務師考試距離現在僅剩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小伙伴們要趕快抓緊時間,做好充足的準備去迎接稅務師考試的到來,下面是公司法律制度中有關監事會的高頻考點,一起來看!
【內容導航】
監事會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監事會
監事會
監事會,是由依法產生的監事組成,對董事和經理的經營管理行為及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常設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1.組成
(1)人數:成員不得少于3人。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小結:是否有職工代表? | |||
董事會 | 監事會 | ||
有限責任公司 | 應當有 |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 應當有;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國有獨資公司 | |||
可以有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 ||
股份有限公司 | 可以有 |
2.監事會機構設置
(1)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
【注意】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2)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履行職務。監事會副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履行職務。
3.任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4.監事會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6)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1】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注意2】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注意3】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5.監事會會議的召開
(1)監事會應當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1/2)監事通過。
(3)除法律有規定的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6.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1.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2.有無監事會副主席,法律無規定。
3.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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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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