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農民伯伯們的播種是在春天,收獲是在秋天;我們也是一樣的道理,努力是在現在,成功是在未來,一起來學習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的知識點吧!
【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二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解散,是指合伙企業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企業清算,是指合伙企業解散宣告后,為了結束合伙企業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依法清理合伙企業債權債務的行為。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
①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②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指定清算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職責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注意】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3.通知與公告債權人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財產清償順位
(1)支付清算費用。
(2)合伙企業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債務。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5.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1)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注意】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總結】
天才之舟,在汗水的河流里啟程。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每一條通往陽光的道路,都會有坎坷;每一天通往理想的道路,都充滿了艱辛與汗水,為自己喝彩,不斷堅持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