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行政許可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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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行政許可法基礎
【考點1】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征
一、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外部行政行為。
3.行政許可是一種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
5.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行政行為(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
6.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
【考點2】《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一、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2.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三、便民和效率原則
具體體現為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四、救濟原則
許可前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
受到損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相應的不作為,或者行政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銷、注銷、撤回等多項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其相應的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五、信賴保護原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2.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七、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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