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取得、變更與消滅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每一天都要珍惜時間,努力學習,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占有的取得、變更與消滅的相關知識點,小伙伴們趕快來學習下面的稅務師知識吧!
【內容導航】
占有的取得、變更與消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占有的取得、變更與消滅
占有的取得、變更與消滅
占有的取得
是指占有人獲得對于物的事實上的管領。
1.占有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如先占)和繼受取得(如占有的讓與、繼承)。
【注意】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為必要,也不以行為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法師親自推”)
(1)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如買賣。
(2)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
(3)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樹上果實落入鄰人院內。
(4)因侵權行為而取得,如搶奪他人財物。
(5)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占有的變更
是指在占有存續中占有的狀態發生變更。
1.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如承租人買下租賃物)。
2.自主占有變為他主占有(如占有改定)。
3.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
占有的消滅
是指占有人對物喪失事實上的管領力。
1.占有可因占有人的意思而消滅(如拋棄占有、讓與占有)。
2.占有可因占有人意思之外的原因而消滅(如占有物被竊、被搶或遺失)。
3.占有可因占有物的毀損、滅失而消滅。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幻想一步就取得成功的人注定會失敗,不斷堅持努力,希望可以通過長期的努力來換取成功的人,往往更容易收獲成功。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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