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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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抵押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抵押權
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財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其內容包括:(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使用權歸屬。(4)擔保的范圍。
3.禁止約定“絕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財產范圍 | ||
內容 | ||
1.可抵押財產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 法定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 |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自愿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提示1】房地一體原則:
(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2)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為抵押財產。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提示2】
納稅擔保中,可以用于納稅抵押的財產遠不及《物權法》規定的寬泛,納稅抵押采取單一的法定登記制。(2019年新增)
抵押財產范圍 | |
內容 | |
2.禁止抵押財產 |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債權實現——優先受償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注意1】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
【注意2】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3.抵押權的保全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4.物上代位效力
當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獲得賠償金、保險金或者補償金時,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可就該賠償金、保險金或者補償金而繼續存在。
5.追及效力
(1)抵押期間,抵押人想轉讓抵押財產的
①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②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抵押物的無償轉移(包括贈與、繼承和遺贈),對抵押權不產生影響。
(3)抵押與出租
①先出租,后抵押: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②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案例1】
2018年12月1日,甲將自己臨街的房屋出租給乙做生意,租期1年。2019年3月1日,甲以該房屋抵押,向丙借款100萬元,借期6個月,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甲無力清償,決定將該房屋拍賣,由丁拍得,丙就拍賣所得優先受償。丁取得房屋所有權后,乙有權繼續租賃該房屋直至租期屆滿,丁受原租賃關系的約束,無權要求乙搬離房屋。
【案例2】
2018年10月1日,甲以自己臨街的房屋作抵押,向丙借款100萬元,借期6個月,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2019年1月1日,甲又將該房屋出租給乙,約定租期1年。甲欠丙的借款到期后,因無力清償,丙主張實現抵押權將該房屋拍賣,被丁拍得。則丁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權要求承租人乙搬離房屋,甲乙之間原租賃關系對丁沒有約束力。
【提示】“先抵押,后出租”的損失承擔:
(1)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6.抵押權的實現順序
(1)已登記的抵押權優于未登記的抵押權清償。
(2)均已登記的抵押權,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3)均未登記的抵押權,按債權比例清償。
7.抵押權的消滅原因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抵押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事由而滅失。
(4)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8.特殊抵押
(1)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預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所作的擔保。
(2)共同抵押
是指為同一債權的擔保于數個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或動產上設定的抵押。
(3)財團抵押
是指以企業之財團為標的而設定的抵押。包括浮動式財團抵押和固定式財團抵押。
1.《物權法》規定的浮動式財團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浮動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生活就像一片汪洋大海,只有意志堅定的人,才能到達彼岸;追求成功的過程也是一樣,只有堅定信念,勤奮努力,積極向上,才能取得成功。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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