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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的類型及變動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李傲2019-09-04 11:01:18

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9日至10日進行,距離目前僅剩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希望大家能夠合理安排剩余的備考時間,積累更多的稅務師知識。

【內容導航】

用益物權的類型及其變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用益物權的類型及其變動

用益物權的類型及其變動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注意】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交納土地出讓金)、劃撥(無償)、轉讓(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內)、繼承等方式取得。

【概念】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以出讓合同的方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建設用地使用者,向建設用地使用者依法收取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法律行為。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其權利有效年限內,將其受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售、交換和贈與等行為)。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抵押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抵押。同樣,如果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亦隨之抵押(“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可因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消滅外,還可因下列特殊原因消滅:

(1)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續期。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土地)滅失。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拋棄、撤銷、混同、被收回。

【注意】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一戶一宅原則”: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權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無償取得。

4.宅基地使用權的存續無期限限制。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依法對所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限于從事農業生產的集體組織或自然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而非“登記”)而產生。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3.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

【注意1】轉讓,應經發包方同意。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流轉方式,應報發包方備案。

【注意2】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1)承包地被收回、被征收、滅失或使用價值喪失。

(2)承包人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自愿交回土地。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轉讓他人。

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

【注意1】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注意2】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地役權的特征

(1)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

(2)從屬性

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地役權不得從需役地分離出來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案例】

甲、乙分別取得在同一街區相鄰的兩塊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各蓋了10層辦公樓,乙臨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個小出口,但甲為了車隊出入更方便,遂與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在自己西側寬5米、長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專留給甲的車隊通行,期限20年,作為補償,甲一次性支付給乙100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并辦理了地役權登記。

【分析】

(1)如果甲2年后將辦公樓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則應當將在乙地通行的權利一并轉讓給丙(從屬性)。

(2)甲不得以其享有的地役權單獨設定抵押擔保(從屬性)。

(3)若2年后,甲將辦公樓的4、6層分別賣給了丙、丁,那么,丙可以向乙主張通行的權利,丁也可以向乙主張通行的權利(不可分性)。

(4)合同約定

地役權是為需役地的便利根據合同約定而設定的物權。

(5)并非均須占有

地役權的享有和行使并非均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如眺望地役權,無須占有供役地。

2.地役權的消滅

(1)土地(需役地或供役地)滅失。

(2)混同(即需役地與供役地同屬于一人所有或使用)。

(3)拋棄。

(4)地役權的目的不能實現(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上水源枯竭而消滅)。

(5)供役地權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

(6)地役權期限屆滿。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3.地役權VS相鄰權

不同點

地役權

相鄰權

權利產生方式

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權利性質

為自己不動產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一項獨立的物權)

對相鄰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或擴張(不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對不動產權利限制或擴張的程度

程度較大

程度較小

權利取得的對價

通常是有償的

通常是無償的

權利的存續期限

有期限限制

無期限限制

【總結】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以上內容就是有關用益物權的類型及其變動的高頻考點,學習需要堅持,東奧小編會持續為大家分享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的知識點,大家記得多關注喲!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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