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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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共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共有
共有
共有是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的法律狀態;對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的共有,構成準共有。
共有的形態
1.按份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注意1】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注意2】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家庭關系中的共有為共同共有,如家庭共同共有、夫妻共同共有等)。
按份共有
1.效力(對外VS對內)
(1)共有人內部依份額享有共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有分割請求權;
(3)共有人可在其“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
(4)當共有物受到妨害時,各共有人可“單獨或共同”行使物上請求權;
(5)共有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優先購買權
當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共有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行使要求 | 具體規定 | |||
主體為按份共有人與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間 | (1)共有份額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除外 | |||
需在同等條件下行使 | 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 |||
需在法定期限內行使 | 行使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 |||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 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通知,告知同等條件內容 | 載明行使期間+期間15日以上:以載明期間為準 | ||
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載明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按15日計算 | ||||
未通知 |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獲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 | |||
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
【提示】
1.數人主張優先購買的
先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的比例行使。
2.受侵害人的權利限制
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如家庭關系、夫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1.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只有在全體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況下,才發生對外效力。
2.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原則上無分割請求權,也無優先購買權。
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提示】第三人構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①如果第三人不知并且沒有義務知道所受讓的標的物存在其他共有人;
②雖然知道存在其他共有人,但不知并且沒有義務知道共有人轉讓標的物時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物的分割
1.實物分割:適用于可分物。
2.變價分割:適用于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并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情形。
3.作價分割:適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歸屬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情形。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應得之份額,用貨幣給與補償。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失敗者往往是只有五分鐘熱度的人,而成功者往往是堅持到最后五分鐘的人,是失敗還是成功取決于你自己的選擇。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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