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效力形態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在《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考試中,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是考試的重點章節。小奧為各位備考稅務師的同學們整理了有關法律行為的效力形態的知識,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法律行為的效力形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法律行為的效力形態
法律行為的效力形態
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為有效法律行為;若欠缺某一生效要件或有瑕疵的,將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
【注意】應稅行為限于有效法律行為。(2019年新增)
一、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分類 | 具體規定 | |
1.特征 | (1)自始無效 自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 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當然無效 (3)絕對無效 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注意】若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如: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 |
2.種類 |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 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如在法定代理人幫助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或買受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
(2)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 | ①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②行為人如果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另外一個民事法律行為,被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 |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 |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指行為人故意合謀實施的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是真實的,但這種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無效的 | |
(4)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 | 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因此并非違反法律的行為一律都是無效的 |
【案例1】甲為避免自己的財產被強制執行,與乙簽訂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房屋出賣給乙,并為乙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甲乙均為虛假的意思表示,該買賣合同無效
【案例2】甲將房屋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為逃避繳納稅款,甲乙先簽訂一個100萬元的售房合同,則該合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無效;實際仍以隱藏的200萬元售房合同計價繳納稅款。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由于存在法定的重大意思表示瑕疵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注意】可撤銷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為有效法律行為,且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該效力持續存在。一旦被撤銷,其行為效果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一樣。
1.可撤銷VS無效 | ||
區別 | 可撤銷 | 無效 |
行為成立后 的效力不同 | 在撤銷前已經生效 | 當然無效、自始無效 |
主張權利的 主體不同 | 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法院不主動干預 | 司法、仲裁機構可在訴訟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
行為效果不同 | 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 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
行使時間不同 | 其撤銷權行使有時間限制 | 不存在時間限制 |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種類 | |
分類 | 具體規定 |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 |
(2)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實施的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注意】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以“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 |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注意】欺詐與脅迫既可以來自民事法律行為的相對人,也可以來自第三人,其法律效果一樣,均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的可撤銷 |
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 | ||
事項 | 具體規定 | |
(1)期間屆滿,撤銷權不行使即消滅 | 最長 時限 |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一般 時限 |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例外 規定 | ①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2)放棄撤銷權 |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
有人說:人的毅力,可以擊穿頑石。希望同學們在備考學習時也能夠堅定目標,努力學習,爭取順利通過2019年的稅務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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