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選
古人云:知恥而后勇。有時,當你經歷了失敗之后,才會明白怎樣努力才能夠成功。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備考已經開始,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知識吧。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我想問一下剝奪政治權利的開始時間從什么時候計算,這個問題總是搞不清。比如,管制 ,與管制期限相同,是在執行管制的同時剝奪政治權利嗎,還是管制之后,再剝奪相同的期限。拘役、有期徒刑,死緩等,老師能幫忙總結一下,謝謝!
【相關例題】
甲公司欲購買乙公司的某項專利,在雙方談判過程中甲公司無意中得知乙公司該專利的生產方法,在將該專利泄露給丙公司后終止談判,給乙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甲公司的行為屬于( )。
A.締約上的過失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合同之債
正確答案:A
【知識點】債的發生原因
答案解析 :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使他方受到損害的情況。受害一方享有請求過失一方賠償的權利,形成債的關系。
【東奧答疑】
勤奮可愛的學員,你好:
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其實根本就沒有什么假如,每個人的人生都不可重新設計,只有行動在當下才有可能改變未來。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備考正在進行,讓我們馬上行動起來吧!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