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之債_2019《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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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締約過失之債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債法
【知識點】締約過失之債
締約過失之債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人一方所具有的,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因此使對方遭受損害的過失。
在受損害方與過失方之間產生以賠償信賴利益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2)《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并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有過失一方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④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有一些人,不僅能克服困難和阻礙,還能從中看到機遇并把握。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備考雖然漫長,但同學們也要堅持學習,未來一定會感謝自己現在的付出。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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