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_2019《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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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主刑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主刑
主刑
1.管制。對處以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而非“剝奪”)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由社區進行矯正;犯罪分子仍可留在原來的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管制執行期間,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3年。
2.拘役。對處以拘役的犯罪分子,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實行教育改造(不關監獄);在拘役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2天;在拘役執行期間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拘押于“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剝奪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在執行期間,凡有勞動能力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后,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
5.死刑。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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