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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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1.信息公開制度
凡是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信息資料,除法律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體及有關機構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或組織均可依法獲取。
2.回避制度
《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比如,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3.行政調查制度
(1)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2)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證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告知制度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催告制度
催告制度首次在《行政強制法》中得以確立,是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前置程序,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催告三個方面。
6.聽證制度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等均規定了聽證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以行政案卷為根據,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當事人申辯、質證的事實作為根據來作出行政決定。
8.說明理由制度(包括事實和法律上的理由)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又如稅務機關作出重大稅收執法行為,應當說明理由。
9.教示制度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正式作出某種不利決定時,應當明確地告知行政相對人獲取法律救濟的行政機關、法定時限、法定方式等,行政機關如不履行該教示程序,應當承擔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10.時效制度
11.禁止單方接觸制度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道路是漫長的,只要考生認真復習,堅持練習,一定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為了自己的理想,努力拼搏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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