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區別_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易錯易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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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數眾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由其中部分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訴訟,但人民法院判決的效力及于全體當事人的訴訟形式。代表全體當事人進行訴訟的部分當事人稱為訴訟代表人。
①訴訟代表人不同于訴訟代理人。訴訟代表人屬于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參加訴訟的目的是保護自己和全體當事人的權益,并且要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行政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行政訴訟代理人不同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②訴訟代表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是由法律規定或由推選或法院指定產生的,如果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要經過被代表的其他當事人的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當事人的代表者,其行為就是當事人的行為,訴訟權利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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