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_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易錯易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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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中止 | 行政復議終止 | |
法定情形 |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3)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quán)利義務承受人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參加行政復議 (6)依法進行調(diào)解、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中止 (7)行政復議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quán)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 (8)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jié) (9)涉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依據(jù)審查處理 (10)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 (1)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gòu)準予撤回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quán)利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quán)利義務承受人或者其權(quán)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quán)利 (4)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依照行政復議中止情形第(1)項、第(2)項、第(4)項的規(guī)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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