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訴訟時效
目前是稅務師備考的預習階段,考生們要做好備考計劃,合理安排備考時間。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以下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避免時間過長導致舉證困難,同時也有利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一、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
1.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訴訟時效的具體內容,如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二、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2.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期間 | 適用糾紛類型 | 起算點 | 長度 | ||||
1.普通訴訟時效 | 適用一般糾紛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時起 | 3年 | ||||
2.長期訴訟時效 | 適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糾紛 | 4年 | |||||
3.最長訴訟時效 | 適用所有糾紛 | 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20年 | ||||
發生原因(事由) | 發生時間 | 對訴訟時效期間的影響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暫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6個月 | ||||
中斷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清零,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稅務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考生們要現在就開始學習,爭取在預習階段結束前,將教材大致掌握,為下一階段打好備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