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權利主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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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權利主體—自然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部分-民商法律制度
【知識點】權利主體—自然人
權利主體—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行為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基礎;與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態相關。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總則》: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民法總則》: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類型 | 劃分標準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①18周歲以上的公民 ②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①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①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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