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復議(一)
2019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考生們要認真對待,做好預習階段的備考計劃。為了幫助大家備考,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一起來學習。
【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一)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一)
行政復議(一)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1.行政復議的特征
(1)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復議權只能由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行使。
(3)審查對象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2.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只要法律未明確排除其可復議性的,實際影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均在行政復議范圍內。
但下列事項一般不屬于復議范圍:
(1)國家行為;
(2)仲裁行為;
(3)行政事實行為;
(4)內部行政行為;
(5)抽象行政行為。
3.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
(1)申請方式:一并提出
(2)提出時間: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3)審查的范圍(可以申請一并審查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
【提示】僅限于“規定”,不含國務院部門、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2019年稅務師考試時間為11月9日—10日,留給考生的備考時間不是很充足,大家要抓緊時間復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