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考點:事實行為VS行政行為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難度不是很大,考生只要將法律概念都弄懂并熟記,通過稅務師考試的可能性很高。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比較重要的考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行政事實行為VS行政行為
項目 | 行政事實行為 | 行政行為 |
特征 | 公法行為;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會導致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但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會產生影響 | 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
種類 | 1.執行性行政事實行為 2.通知性行政事實行為 3.協商性行政事實行為 | 內部(外部)行政行為、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等 |
強制性 | 不具有強制性 | 具有強制性 |
常見情形 | 行政機關發布信息、公開情報、行政疏導;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報紙發布某些產品不合格的警示、環保機關給公共道路邊的樹木打蟲藥、物價機關對某商店進行物價檢查 |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
法律救濟 | 行政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是對已經作出的違法行使職權對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事實行為提出國家賠償 |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參與權、受益權、請求權 |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廢止
分類 | 情形 | 法律后果 |
無效 | 《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處罰無效 | —— |
撤銷 | 1.合法要件(主體、權限、內容、程序)有瑕疵 2.明顯不適當(不合理、不公正等) | 1.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 |
廢止 | 1.行政行為據以作出的法律依據被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 2.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不宜繼續存在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 1.行政行為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前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 3.相對方已履行的義務不得要求返還利益,未履行的也不再履行 4.因廢止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補償 |
時間就像海綿里的水,只要愿意擠,總還是有的。希望大家在考前多利用一些時間來學習,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