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締約上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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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締約過失之債
《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債法
【知識點】締約上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
(1)締約過失之債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人一方所具有的,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因此使對方遭受損害的過失。
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害;遭受損害的一方也有權請求有過失的一方賠償。于是,在受損害方與過失方之間產生以賠償信賴利益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2)《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并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有過失一方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④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需要考生花費時間和精力去記憶一些法律法規,如果考生覺得枯燥,可以采用做題的方式去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