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占有
稅務師考試時間為11月10日-11日,距離考試還有41天,考生們都準備好了嗎?目前正是備考強化階段,考生可以利用此階段多多復習,針對自己不會的內容加以攻克。為了幫助大家備考,小編準備了高頻考點供大家學習。
【內容導航】
占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抵押權的實現順序
占有
占有,是指人對物進行管領與控制的事實。
占有的分類
(1)依有無占有的權源為標準
①有權占有:基于本權的占有。
②無權占有:非基于本權的占有。
【解釋1】所謂本權,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占有的權利,如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例如,基于對電腦所有權的擁有而占有電腦,是有權占有。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占有他人的電腦,是無權占有。
【解釋2】①有權占有人可拒絕他人為本權的行使,而無權占有人遇有本權人請求返還占有物時,有返還義務。②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之物,不產生留置權發生的效果。
(2)依無權占有人是否知其無權占有的權源為標準
①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無占有的權源,而誤信有正當權源且無懷疑地占有。
②惡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源,或對是否有權源雖懷疑而仍為占有。
(3)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為標準
①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如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占有;盜賊對盜贓的占有。
②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如借用人對借用物的占有。
(4)依占有人在事實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為標準
①直接占有:占有人事實上占有其物。如質權人對質物的占有、保管人對保管物的占有。
②間接占有:基于一定法律關系而對事實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的占有。如出質人對質物的占有、寄托人對保管物的占有。
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腳踏實地的邁一步。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們要一步一個腳印,踏踏實實的備考,不可急于一時,要學的扎實,掌握的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