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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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地役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地役權
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
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舉例】甲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賞遠處的風景,便與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設高層建筑;作為補償,甲每年支付給乙100萬元。在本案中,甲通過該約定享有的權利為地役權,乙的土地屬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屬于需役地。
地役權的特征 | |
①地役權的設立基礎 | 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 |
地役權的享有不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 | |
②從屬性 | 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 |
地役權不得從需役地分離出來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不得單獨抵押)【舉例1】 | |
③不可分性 | (A)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 |
(B)在供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
【舉例1】甲、乙分別取得在同一街區相鄰的兩塊建設用地,甲在乙的建設用地上設立通行地役權。判斷下列行為的效力:
①甲將地役權轉讓給丙——轉讓無效,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
②甲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原則上地役權一并隨之轉移。
③甲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丙僅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消滅,理由:原則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④甲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將地役權轉讓給丁——丙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丁的轉讓無效,地役權消滅。
⑤甲以地役權設定抵押,為自己向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抵押無效,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⑥甲將建設用地東側部分的使用權轉讓給丙——丙可以在乙的土地上通行(不可分性)。
地役權的設立
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不需要登記,但未經登記,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期限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打擊與挫敗是成功的踏腳石,而不是絆腳石。 稅務師考試備考過程中,考生遇到的一切困難都是我們走向成功的墊腳石,所以請不要被困難所打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