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用益物權及建設使用權
稅務師備考關鍵期,考生要明確備考重點,可將知識劃分為三個等級:非常重要章節、一般重要章節及普通章節。考生依序進行復習,強化對重點章節的掌握能力,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高頻考點,供大家學習分享。
【內容導航】
用益物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用益物權的概念及建設用地使用權
用益物權的概念及建設用地使用權
用益物權的概念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我國目前《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均為不動產用益物權。
《物權法》規定了四類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除此外,還規定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和捕撈權等準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繳納土地出讓金)、劃撥(無償)、轉讓(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內)、繼承等方式取得。
(2)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抵押(“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俗話說: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不僅僅是在舞臺上,稅務師考試備考亦是如此。考生只有在平時學習中拼盡全力,才能在考試中拿到好成績,所有努力皆為最后取得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