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物權的效力
考生在備考稅務師時一定要制定好學習計劃,以免復習起來手忙腳亂。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物權的效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
效力類型 | 效力內容 |
1.物權的支配力 | (1)自物權有完全的支配力 |
(2)他物權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物權人只能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權。 | |
2.物權的優先力 | 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在時,物權的效力強于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舉例1】 |
【舉例1】“一物二賣”:所有權有限于債權
2017年10月1日,甲將自己的手表以1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次日,甲又與丙訂立合同,將手表以1.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丙。10月3日,甲將手表交付給乙;10月4日,丙也要求甲履行買賣合同交付手表。①一物之上成立兩個買賣合同,買賣合同均有效,體現債權的兼容性;②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發生轉移,故甲將手表交付于乙后,乙即取得該手表的所有權,乙的所有權優先于丙(請求交付)的債權。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效力類型 | 效力內容 |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 | (1)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復權利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從權利角度也稱為“物上請求權” |
(2)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等。 | |
4.物權的追及效力 | 物權一經成立,其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對物予以支配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善意取得制度”可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舉例2】 |
【舉例2】物權的追及效力
①甲的手機丟失,乙拾得后贈送給丙,甲有權請求丙返還手機。
②甲的手機丟失,乙拾得后出售給丙,甲有權(在2年內)請求丙返還手機。理由:拾得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③甲的手機出借給乙,乙隱瞞事實以自己名義將手機出售給丙,甲不得請求丙返還手機。理由:丙善意取得手機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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